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滚动 > > 
【身边税事】加计抵减政策中的生活性服务业如何定义?如何选择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来源: 百度新闻      时间:2023-04-18 13:04:56

生活中,工作中,税收小常识与大家息息相关,近期,申税小微搜集了一些身边的税事,和大家聊聊生活中的实用税收知识,欢迎关注我们的《身边税事》栏目!

最近,a公司的财务小王找到了申税小微前来咨询。原来a公司是一家服务公司,针对最近出台的加计抵减政策,不知是否能够享受,究竟什么是生活性服务业?又该选择哪项加计抵减政策呢?


【资料图】

财务小王

申税小微,我是一家服务公司,请问最近出台的加计抵减政策中:

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请问这两项政策中的生活服务怎么定义?我应该怎么选择适用不同的加计抵减政策?

财务小王您好,两项政策中的生活服务定义一致。

如果你公司上年度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则可以按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比例为10%的加计抵减政策。

如果你公司上年度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未超过50%,但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四项服务取得的比重超过50%,则可以按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比例为5%的加计抵减政策。

申税小微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十一条,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1号公告规定的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7号)、1号公告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上观号作者:上海税务

标签:

X 关闭

X 关闭

观点